威环罚(经区)字〔2023〕第34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1-29 09:0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经区)字〔2023〕第34号

 

威海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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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永明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路70-1号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设施。

有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企业规模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经区)字〔2023〕第34号)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听告(经区)字〔2023〕第34号)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经区)〔2023〕34-1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经区)〔2023〕34-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3687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