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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1-09 08:4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乳山)字〔2023〕第32号
威海兴进纤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56364795T
法定代表人:亚伯拉罕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西环路
邮政编码:2645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采集混合水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1)2023年10月1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2023年10月1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3年10月1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4)2023年10月11日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 、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证明对象:你单位排放一般工业废水,未按照规定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采集混合水样。
2、证据材料:2023年10月11日提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3年10月11日提取企业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亚伯拉罕(ABRAHAM KI)和受委托人尹炳学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3年10月11日提取威海兴进纤维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明。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3年10月11日提取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6、证据材料:2023年10月1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月19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单位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追究你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3项“1.违法事实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裁量等级5);2.监测数据误差或有效传输率为不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形,舍弃该因素;3.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1)。”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补救措施为不涉及补救措施,舍弃该修正因素;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为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3687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