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环翠)〔2024〕18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0-21 13:5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环翠202418

 

当事人名称:威海佰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DWGHRY3N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鹿道口-126-3号厂房

2024826,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8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机制砂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2.证据材料:2024年8月30日提取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机制砂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3.证据材料:2024年8月26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佰源建材有限公司机制砂项目建设、生产现状,机制砂项目已开工建设。

4.证据材料:2024年8月26日提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佰源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证据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像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佰源建材有限公司需办理的环评文件为报告表

6.证据材料:违法次数证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佰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7.证据材料:《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提供(作出)单位:威海佰源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佰源建材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额27.5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0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环翠20241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2)以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中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壹元整(¥3151.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