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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0-21 13:58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2024〕19-1号
当事人名称:朱丽
身份证号:370686XXXXXXXXXX6X
地址:山东省栖霞市戚家庄镇XXXXXXX
2024年8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8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机制砂生产项目未办理验收手续。
2.证据材料:2024年8月30日提取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机制砂生产项目未办理验收手续。
3.证据材料:2024年8月26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佰源建材有限公司机制砂项目建设、生产现状,机制砂项目已开工建设。
4.证据材料:2024年8月26日提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佰源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证据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像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佰源建材有限公司需办理的环评文件为报告表。
6.证据材料:违法次数证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佰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环翠)〔2024〕1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1);排放污染物类别:扬尘、一般工业废水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2)以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中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五万元整(¥5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