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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0-25 11:1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东山孔丽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孔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2MA3QKKD29E
地址:荣成市东山街道潭村林家村北
2024年7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处于露天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7月23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证明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
2、证据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荣成市东山孔丽生猪养殖场。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你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3、证据材料:企业投资人身份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孔丽。证明对象:你单位被调查人孔丽的投资人身份。
4、证据材料:《关于调整荣成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提取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建设地点为限养区。
5、证据材料:《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4日。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
6、证据材料:年出栏量证明表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8日。提供单位:荣成市东山畜牧兽医站。证明你单位为规模化养殖场。
7、证据材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5日。提供单位分别为: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采取了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4〕1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1.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不足 1000 头(裁量等级为1);2.建设地点为限养区(裁量等级为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裁量等级为3)”,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