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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1-01 09:1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荣成)〔2024〕29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东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MAC1LLFK0U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金岭镇山上李家村工业园区正南188米
2024年10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将从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拉出的废矿砂擅自倾倒到荣成市上庄镇小李家村东南1.18公里处垛山北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8日制作的常大军、许大涛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从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拉出的废矿砂倾倒在垛山北侧;
2.2024年10月21日制作的陈朝晖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拉出的物品为废矿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3.2024年10月24日制作的刘峰、姜中海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废矿砂倾倒在垛山北侧;
4.2024年10月18日提取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把废矿砂倾倒在垛山北侧;
5.2024年10月18日提取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截图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当事人主体资格;
6.2024年10月18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年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
7.2024年10月18日提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8.2024年10月18日提取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协议》,提供单位: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废矿砂处置价格每吨58元;
9.2024年10月18日提取的《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产能提升及环保治理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产生的废矿砂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填埋的废矿砂进行清理。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