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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1-14 10:0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4〕17号
当事人姓名:刘言洲
身份证件号码:370682************
住址:山东省莱阳市河洛镇闹沟头村90号
2024年 8月 21日,我局对你经营的位于荣成市大疃镇薄落村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养殖废弃物流入场区南侧沟渠内,执法人员现场对流入沟渠内的废弃物进行取样监测。8月27日收到监测报告(编号:荣环监字2024年第24号)显示刘言洲养殖场外排的废弃物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907mg/L,氨氮125mg/L,结果不符合《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五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8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刘言洲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养殖废弃物流入场区南侧沟渠内并对流入沟渠内的养殖废弃物进行采样。
2.证据材料:2024年8月21日提取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刘言洲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养殖废弃物流入场区南侧沟渠内内并对流入沟渠内的养殖废弃物进行采样。
3.证据材料:2024年8月21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当事人为自然人。
4.证据材料:2024年8月27日提取的《检测报告(荣环监字)2024年第24号》,提供单位:荣成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对象:刘言洲养殖场的养殖废弃物中氨氮和化学需氧量超标5倍以上。
5.证据材料:2024年8月21日提取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书》,提供单位:荣成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证明对象:刘言洲养殖场猪现存栏量700头。
6.证据材料:2024年8月21日提取的《关于刘言洲养殖场检查情况的说明》,提供单位:荣成市大疃镇人民政府提供。证据对象:刘言洲养殖场流入周边沟渠的养殖废弃物不足10吨。
7.证据材料:2024年9月提取的《刘言洲养殖场固体废物(养殖粪污)外溢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及修复方案》和《刘言洲养殖场固体废物(养殖粪污)外溢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专家评估意见》,提供单位:刘言洲,证明对象:刘言洲主动进行修复,完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 年 10 月 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4〕17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1、排污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5);2、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1);3、废水类别为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3);4、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3);5、排放去向为其他区域中的场区南侧沟渠内(裁量等级1)。”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刘言洲于8月22日已对废弃物进行收集,已整改完成(裁量等级-1);2、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3、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裁量等级-2);4、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5、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等裁量因素。”应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元),因你已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修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经集体审议,可以在量表确定的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50%。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