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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1-15 10:0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2024〕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威海宏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12615952B
地址/住址:威海高区西钦村
2024年9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检测机构对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进行排气烟度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该机械检测结果不合格,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9月18日调取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合格。
2.证据材料:9月13日调取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叉车检测结果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
3.证据材料:9月13日调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威海宏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威海宏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被委托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和承认相关事实等行为。
4.证据材料:9月13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10月17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梁晓德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现场检测期间,两名执法人员全程录像。
5.证据材料:9月13日制作机械备案信息截图1份,由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机动车环保达标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子系统中装载机备案登记所有人为威海宏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装载机基本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6.证据材料:9月13日提供国测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由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国测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符合资质认定,其具有检验检测能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高区)〔2024〕9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