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1-19 14:0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6768250967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四产路北
2024年8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通过调阅你公司视频监控,2024年7月18日,车牌号为鲁UP8382的车辆在你公司拉走数十个废油桶,运输目的地为青岛金地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金地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4年8月9日,你公司将拉走的废油及油水混合物召回,经现场核实,召回油桶数量48桶,内容物确定为废油及油水混合物,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8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证明对象:违法行为现场情况。
2.证据材料:2024年8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证明对象: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违法事实确认。
3.证据材料:2024年8月9日提取的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区员工社保缴纳清单、公司营业收入证明,提供(作出)单位: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4.证据材料:2024年8月9日提取的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区2024年7月18日视频监控,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证明对象:2024年7月18日拉运危废视频录像。
5.证据材料:2024年8月9日提取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座椅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提供(作出)单位: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2009年9月14日经威海市文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2013年9月通过验收。
6.证据材料:2024年8月9日提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提供(作出)单位: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为913710816768250967001W,有效期为2020-03-19至2025-03-18。
7.证据材料:2024年8月9日提取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废油水混合物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提供(作出)单位: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油水混合物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7-09。
8.证据材料:危险废物名录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证明对象: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油、废油水混合物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900-007-09。
9.证据材料:2024年8月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证明对象:对拉运废油、废油水混合物司机进行询问,确认7月18日拉运至青岛金地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废油及油水混合物与8月9日拉回的废油及油水混合物为同一批,未进行处置,未产生环境污染。
10.证据材料: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证明对象:青岛金地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1.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证明对象: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两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包括本次)1次。
12.证据材料:过磅单、处置费用收据发票。提供(作出)单位: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危险废物具体数量;(2)危险废物处置费用。
13.证据材料: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3日废油、废油水混合物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提供(作出)单位: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文登大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案9.16吨危险废物已委托处置,已在规定期限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7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涉案危险废物数量5吨以上不足10吨(裁量等级4)、危险废物种类不足3种(裁量等级1)、涉案危险废物情况暂未处置,且未造成危害(裁量等级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该公司涉案危废全部召回,未产生环境污染,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恢复原状(裁量等级-2),该公司将涉案危废全部召回,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2023年10月23日,该公司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共41220元人民币,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按二十万元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6225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