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1-22 16:16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3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企业主动守法、知法、懂法。这3个案例是:
一、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A车辆在该公司进行2次检测,该两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 ID不一致,其中第二次检测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 ID与前期在该公司进行检测的B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 ID一致。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的规定,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95元。并对涉案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
二、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柴汽混合检测线存在不正常使用油温探头、两条汽油车检测线存在采用其他车辆尾气代替在检车辆尾气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的规定,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12元。
三、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高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利用干扰设备连接现场气体分析仪,对某辆机动车现场气体分析仪检测数据进行修改,符合标准后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并利用修改后数据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的规定,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对干扰设备进行销毁。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有效性,严格把控道路移动源污染关键环节,推进移动污染源的“源头治理”。
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强化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也需要机动车检测行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