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2-11 09:3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2024〕22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铍达瓿琉渔具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文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9163622K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曲家河村
2024年10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排放工业废气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检测平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10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现场检查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2.证据材料:2024年10月10日提取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3.证据材料:2024年10月10日提取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4.证据材料:2024年10月10日提取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铍达瓿琉渔具配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法人资格及授权委托人代为处理事项。
5.证据材料:2024年10月11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铍达瓿琉渔具配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铍达瓿琉渔具配件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6.证据材料:《威海铍达瓿琉渔具配件有限公司违法次数》,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公司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7.证据材料:2024年10月11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供(作出)单位:威海铍达瓿琉渔具配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项目产生的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环翠)〔2024〕2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5项:违法事实:无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裁量等级5);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自述从2023年12月至今,因无法提供证据,故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采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以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中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法核实对环境的影响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36875.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