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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2-02 09:4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4〕21号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德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77974532K
地址:荣成市夏庄镇哈山村
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商砼搅拌站北侧空地正在建设2条机制砂生产线,其中颚式破碎机、振动筛、洗砂机等设备已安装,现场正在组装皮带传送带等设备,现场未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无人机拍摄的照片,证明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搅拌站北侧空地正在建设2条机制砂生产线,其中颚式破碎机、振动筛、洗砂机等设备已安装,现场正在组装皮带传送带等设备,现场未进行生产;提供者: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
2.2024年8月30日提取的郝德海身份证复印件、范世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范世诚受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协助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项;提供者: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3.2024年8月30日提取的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证明、社保缴纳人数证明,证明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提供者: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4.2024年9月4日提取的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荣成市夏庄镇哈山村的房产及洗砂设备价格评估报告,证明企业洗砂项目总投资额为162.92万元;提供者: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5.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评价结果1份,证明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提供人: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企业需报批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提供人: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企业已停止建设,立即改正;提供人: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4〕21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部分:1.现场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裁量等级1),2.企业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2),3.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4.2024年5月企业开工建设,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2)。修正因素部分:1.要求企业于9月30日前停止建设并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企业于9月18日停止建设,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因无法证明企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补救措施的裁量因子不予选择,3.企业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5.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叁拾壹元整(¥16631.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