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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2-28 09:0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临港)〔2024〕11号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洪言建筑材料经销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371000MA7ND5UR7N
地址: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江苏东路-13号-A2210
2024年12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据材料:2024年12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照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在厂区内露天场地堆放有大堆物料,堆放的物料只有小部分进行了覆盖。堆放的物料主要为建筑用砂土。堆存的砂土表面干燥松散,易产生扬尘。该处贮存场所因未建设密闭料棚,砂土露天堆存,大部分未进行有效覆盖,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2.证据材料:2024年12月27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场地租赁合同,提供单位: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洪言建筑材料经销处,证明对象: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