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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2-05 13:4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乳山)〔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乳山丰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虹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3QCUBT05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乳山寨镇滩甲庄村
2024年9月6日、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厂界东、厂界南噪声检测结果不符合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9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9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2024年9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408387),提供单位:山东天弘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厂界东、厂界南噪声检测结果不符合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超标7分贝,超标时间段为6:00-22:00;(2)你单位建设地点功能区划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3)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2.证据材料:2024年9月13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丰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4年9月13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丰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法定代表人邵虹宾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4年9月13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利润表,作出单位:乳山丰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乳山丰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4年9月14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2024年9月19日制作的《送达回证》、2024年10月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2024年10月8日提取的《情况说明》,提供单位:乳山丰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生产,无法进行噪声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4〕1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噪声污染防治类第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超标情况:超标7分贝(裁量等级4);2.建设地点功能区划:1类声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4);3.超标时段:6:00-22:00(裁量等级1);4.改正态度:整改期限内未进行生产,无法进行监测,该裁量因子舍弃;5.补救措施:无法核实对环境的影响,该裁量因子舍弃;6.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7.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8.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肆拾叁元整(¥7343.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