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2024〕15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2-09 09:4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415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煜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344559780H

法定代表人宋昭霞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人和镇东河口村

202496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局执法人员要求单位提供污水处理设施及管路的设计施工图纸、工艺流程、企业环评资料以便查证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单位拖延并拒绝提供。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96日,对荣成市煜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1)证明荣成市煜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为拒绝提供资料;(2)证明配合调查情况为不配合调查

2.证据材料:202496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煜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证明单位主体资格。

3.证据材料:202496日提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王芳。证明对象:单位被调查人王芳的身份。

4.证据材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利润表。提供单位:荣成市煜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单位的规模为微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4918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919日提取现场照片证据。 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单位的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6.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我局于202411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41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污染防治类1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裁量因素部分:1.违法事实为拒绝提供资料(裁量等级为4修正裁量部分: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2.因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影响,补救措施的裁量因素不予以采用3.配合调查情况为不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4.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零玖拾叁元整(¥41093.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