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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2-28 10:3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字〔2023〕第76号
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DA71D04
法定代表人:郭工厂
地址:荣成市上庄镇塔山村
邮政编码:264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3年12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2.证据材料:2023年12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
3.证据材料:2023年12月8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被调查人身份。
4.证据材料:2023年12月8日提取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当事人主体资格。
5.证据材料:2023年12月8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规模类型为小型企业。
6.证据材料:2023年12月16日提取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改正情况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荣成)字〔2023〕第76号)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听告(荣成)字〔2023〕第76号)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荣成)〔2023〕第76-2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荣成〔2023〕第76-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8项之规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为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裁量等级1);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裁量等级-1);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当事人性质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5、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