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字〔2023〕第76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2-28 10:3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字〔202376

 

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DA71D04                         

法定代表人:郭工厂              

地址:荣成市上庄镇塔山村                                              

邮政编码:264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3年12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2.证据材料:2023年12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

3.证据材料:2023年12月8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被调查人身份。

4.证据材料:2023年12月8日提取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当事人主体资格。

5.证据材料:2023年12月8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规模类型为小型企业。

6.证据材料:2023年12月16日提取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改正情况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市恩坤木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我局于20241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荣成)字〔2023〕第76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听告(荣成)字〔2023〕第76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荣成)〔2023〕第76-2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荣成〔2023〕第76-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8项之规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为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裁量等级1);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裁量等级-1);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当事人性质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5、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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