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文登)字〔2024〕第2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2-28 11:1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文登字〔20242

 

威海涛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MA3T4AM834                        

法定代表人:吴文涛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米山村南                                             

邮政编码:2644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材料有:

1. 证据材料:2023年12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1)威海涛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处位置;(2)检查当日处于正常生产状态;(3)堆放细泥沙位置。

2. 2023年12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擅自倾倒、堆放的细泥沙已被清理。

3. 证据材料:2023年12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你单位将产生的细泥沙倾倒、堆放在自己承包的土地内,数量10吨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

4. 证据材料:2023年12月6日提取的吴文涛身份证复印件,威海涛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吕以权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提供单位:威海涛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你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吴文涛身份信息;(3)授权委托人吕以权身份信息。

5. 证据材料:2023年12月6日提取的细泥沙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2023年12月11日收款票据复印件2份、清理细泥沙工程款清单1份,提供单位:威海涛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已将细泥沙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完毕,清理细泥沙数量10吨以上,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

6. 证据材料:2023年12月6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1次。

7. 证据材料:2023年12月6日提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我局于2024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文登)字〔2024〕第2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文登2024〕第 2号)

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文登)字〔2024〕第1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文登)〔2024〕第 1-5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类7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之规定,你单位“该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5),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3);修正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裁量等级-1),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小微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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