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南海)字〔2023〕第4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2-05 17:3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南海字〔20234

丛红明

法定代表人:

地址文登市昆嵛北路45号

邮政编码:2644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于威海金凯利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东北侧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废水处理污泥,现场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材料

1.证据材料:(1)2023年11月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2)2023年11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3年11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2023年11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南海新区分局,证明对象:你于威海金凯利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东北侧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废水处理污泥,现场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2.证据材料:2023年11月19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提供人:丛红明,证明对象:你为自然人身份;提供人:于文革,提供单位:威海金凯利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金凯利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证据材料:2023年11月25日提取的《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南海新区分局,证明对象:及时进行改正,事件未造成人身损害和他人财产损害,也未产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不需启动损害赔偿,事件造成的局部生态环境损害已基本恢复,不需要进一步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我局于20241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南海)字〔2023〕第4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听告(南海)字〔2023〕第4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南海)2023〕第4-1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南海2023〕第4-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的规定,你“1.违法事实为你于威海金凯利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东北侧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废水处理污泥,现场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裁量等级5);2.工业固体废物污泥数量为98.5吨(裁量等级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4.无违法所得,处置费用为4925元”。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1.你在规定时限内改正,对污泥进行清运处置(裁量等级-1);2.通过专家出具的《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证明你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3.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你为自然人(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零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0412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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