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临港)字〔2023〕第30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2-05 10:08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环罚(临港)字〔2023〕第30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铸造厂:

经营者:于玉国、于忠霞,实际经营者为于忠霞且于忠霞为黑色金属铸造项目直接负责人

邮政编码:2642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213日对你经营的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铸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铸造厂黑色金属铸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材料:(1)2023年12月13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2023年12月13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3年12月1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你经营的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铸造厂黑色金属铸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证据材料:2023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经营的铸造厂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

3、证据材料:2023年12月15日提取查询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截图。证明对象:你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4、证据材料:2023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经营的铸造厂铸造项目属于黑色金属铸造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排放污染物类别是颗粒物,属于一般工业废气。

5、证据材料:2023年12月15日提取的自建厂后的部分订单及用电情况。证明对象: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超过2年以上,不予立案,同时证明“未验先投”违法持续时间2年以上。                                                                                                           

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 “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对你违法行为中各裁量因素及修正因素确定如下:

违法事实:你公司黑色金属铸造项目2018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批先建”行为超过两年,不予立案,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排放污染物类型:铸造厂生产设施及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颗粒物,属于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铸造厂熔铁铸造铁件项目属于黑色金属铸造,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金属制品业33 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该公司年产量260余吨,低于10万吨,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你公司黑色金属铸造项目建设地点属于工业用地,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时间:2018年3月份开始投入生产,“未验先投”违法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该项目运行,此项裁量因子舍弃。你厂建设运营过程中按照相关要求建设了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并有效运行,被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停止运营该生产项目并且积极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改正态度:你厂立即改正,积极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裁量因子-2;补救措施:停止该项目生产,无法评定环境影响,此修正因素不采纳;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阅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你两年内含本次处罚数量为1次,裁量等级-2;

我局于20241月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临港)字〔2023〕第30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临港)〔2023〕第30-2号)

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听告临港字〔202330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临港)〔2023〕第30-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以上裁量因素及修正因素,我局责令限期60日内改正,应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218750.00),因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你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经集体讨论,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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