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责改(荣成)字〔2024〕第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3-13 08:2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荣成字〔2024〕第1

 

荣成市中泰海藻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82065939596W

法定代表人:周公敏

地址:荣成市人和镇山西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3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为排污登记管理单位,填报的排污登记信息和实际情况不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3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表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未规范填报部分排污信息;(2)违法行为12个月以上;(3你单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4你单位行业类别为工业。

2.证据材料:2024311日提取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中泰海藻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4.证据材料:2024311日提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提供(作出)单位:殷相平。证明对象:你单位被调查人殷相平的身份。

5.证据材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中泰海藻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规模为微型企业。

6.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20日内重新填报排污信息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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