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环翠)字〔2023〕第36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3-14 10:2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字〔2023〕第36号

 

威海市妇幼保健院(威海市立第二医院、威海市妇女儿童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123710004944307472                

法定代表人:张恩东 

地址:威海市光明路51号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3年12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2.证据材料:2023年12月14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1、你单位在威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2、你单位CODcr水质分析仪情况。3、你单位对污水池进行清理,属“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4、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情况记录。5、你单位企业规模。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环翠)字〔2023〕第36号)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听告(环翠)字〔2023〕第36号)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3〕第36-2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3〕第36-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的规定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排污超标状况:超标倍数0.28倍(裁量等级1);水日排放量:59.62吨(裁量等级2);废水类别:医疗废水(裁量等级4);超标因子数量:1个(裁量等级1);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改正态度为发现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为12月14发现违法行为,12月19日你单位委托空调班班长曲传声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你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经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