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责改(经区)字〔2024〕第2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3-18 09:4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经区)字〔2024〕第2号


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00731698246X

法定代表人:王忠权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3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证明对象: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的位置、生产情况、2024年3月11日的排水情况。

2.证据材料:2024年3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证明对象: 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的位置、生产情况、企业情况及经营范围、2024年3月11日的排水情况及超标原因。

3.证据材料:2024年3月18日提取的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3月11日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数值,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对象: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3月11日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日均值超标0.02倍。          

4.证据材料:2024年3月18日提取的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提供单位: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宋修军具有合法的接受调查的身份资格。 

5.证据材料:2024年3月18日提取的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处罚情况。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证明对象: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在2023年度受过两次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