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责改(经区)字〔2024〕第4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3-21 10:1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经区)字〔2024〕第4号


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00MA3UJACN5A

法定代表人:于海华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南路东、乳山路北,物流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室内2个焊接工位在进行焊接作业,作业时所产生的污染物焊烟,你单位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亦未采取必要的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在生产作业环节中导致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3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证明对象: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位置、生产情况。

2.证据材料:2024年3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证明对象: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位置、生产情况、企业情况及经营范围、3月20日现场检查时的作业情况、企业主体资格。

3.证据材料:2024年3月20日拍摄的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车间内焊接作业未规范使用焊烟收集设备,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证明对象: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作业,切割和焊接作业正在进行,车间内有2个焊烟工作正在作业,焊烟未经收集进行排放。

4.证据材料:2024年3月22日拍摄的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车间内焊接作业已规范使用焊烟收集设备,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证明对象: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作业,切割和焊接作业正在进行,车间内有2个焊烟工作正在作业,焊烟收集设备正常运行。 

5.证据材料: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提供单位: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证明对象:授权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6.证据材料: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提供单位: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证明对象:授权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可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