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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3-21 08:2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荣成)字〔2024〕第3号
荣成市人和微牧养殖场(经营者:孟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2MA3QNQC25P
经营者:孟江
地址:荣成市人和镇北齐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3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1个月;(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
2.证据材料:2024年3月19日提取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人和微牧养殖场。证明对象:你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3.证据材料:2024年3月19日提取的企业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孟江。证明对象:你单位被调查人孟江的身份。
4.证据材料:《关于调整荣成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建设地点为限养区。
5.证据材料:《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规模为折合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
6.证据材料:荣成市人和畜牧兽医站证明。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人和畜牧兽医站。证明对象:你单位为规模化养殖场。
7.证据材料: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威环罚(荣成)字〔2023〕第71号)。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2次(含本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