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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3-25 16:0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字〔2023〕第1号
威海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89493112
法定代表人:王军波
地址:威海市高区双岛路-369-11号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3年12月25日你单位报告的《关于威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环评手续问题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提前报备环境违法问题,主动配合调查。
2.证据材料:2023年12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威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
3.证据材料:2023年12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进一步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威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已开工建设,以及你单位两年内的违法次数。
4.证据材料:2024年1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立即整改。
5.证据材料:你单位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企业规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该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以及威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总投资额。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字〔2023〕第1号)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听告字〔2023〕第1号)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2023〕第1-2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2023〕第1-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该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裁量等级1);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十四项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清淤工程,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3);3.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5)。”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该单位立即改正,编制办理环评手续(裁量等级-2);2.补救措施:无法取证,不予采纳;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4.配合调查情况:提前报备,主动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伍万肆仟陆佰元整(¥3554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