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责改(荣成)字〔2024〕第4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3-25 11:1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荣成字〔2024〕第4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250220P

法定代表人:马先明

地址: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南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2024320日对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鱼粉加工行业,配套了210t/h的燃气锅炉,锅炉废气通过大约15米的烟囱排放,经现场测量该厂锅炉废气排放口的检测孔距离地面5.8米,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采用门型脚手架搭建的移动式采样爬梯和采样监测平台。未按照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建设固定式斜梯、转梯或者升降梯以及采样监测平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3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三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配套了210t/h的燃气锅炉,锅炉废气通过大约15米的烟囱排放,废气排放口的检测孔距离地面5.8米,锅炉废气排放口采用门型脚手架搭建的移动式采样爬梯和采样监测平台。未按照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建设固定式斜梯、转梯或者升降梯以及采样监测平台。

2.证据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主体资格。

3.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4.证据材料:利润表、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5.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按照技术规范安装锅炉废气排放口采样监测平台,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停产整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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