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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3-26 10:2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环翠)字〔2024〕第1号
环翠区聚久木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371002MA3DR1XG5F
经营者:苏亮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江疃村委东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1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证据材料:2024年1月4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年产2000套木门生产项目环评手续及污染防治要求;你单位行政处罚记录;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喷漆车间密闭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