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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3-28 16:2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字〔2024〕第1号
乳山市恒泰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3U4WN059
法定代表人:勇晓杰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街道北环路60号
邮政编码:2645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1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乳山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证明对象:(1)“2023年山东省威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乳山市恒泰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项目总投资额为45914万元,(3)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4)项目应报批环评报告书。
2.证据材料:2024年1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2024年1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乳山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证明对象:“2023年山东省威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于2023年8月3日开工建设。
3.证据材料:2024年1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2024年2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乳山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证明对象:“2023年山东省威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于2023年12月28日停工,项目主体未完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
4.证据材料:2024年1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及2024年1月18日提取的《关于2023年山东省威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环评手续问题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乳山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及乳山市恒泰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报告书,但提前报备,且已立即改正。
5.证据材料:2024年1月22日提取的《乳山市恒泰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明》,提供(作出)单位:乳山市恒泰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乳山市恒泰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6.证据材料:2024年1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乳山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证明对象:当事人近两年违法次数1次。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字〔2024〕第1号)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听告字〔2024〕第1号)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2024〕第1-2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2024〕第1-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定。
依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海洋污染防治类”第12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项目建设情况: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及项目已建设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裁量等级1);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根据《山东省海洋局关于2023年山东省威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鲁海函〔2023〕61号),该项目疏通清淤约104.29万立方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涉及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应报批环评报告书(裁量等级3);3.项目建设地点:该裁量因素的判定标准根据原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区判定,《威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于2023年10月31日批复,原功能区的名称、范围、管控要求等均发生变化,该裁量因素现与实际不符,舍弃该裁量因素;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调查询问笔录》、《开工令》及《乳山市海洋发展局关于项目的情况说明》,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2)。”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根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情况说明》和《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当事人已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补救措施:无法核实该因子,将该因子舍弃;3.企业规模:根据企业规模证明,当事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4.配合调查情况:根据项目环评手续问题的情况说明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情况说明,当事人提前报备,主动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根据《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玖万壹仟肆佰元整(¥4591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