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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3-05 10:2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字〔2023〕第37号
威海市东诚渔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75780339E
法定代表人:孙许东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福德庄村西工业园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3年11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产生危险废物;未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2.证据材料:2023年11月22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威海市东诚渔具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情况,证明你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经查询山东省固废管理系统,威海市东诚渔具有限公司未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现场检查,威海市东诚渔具有限公司未在厂区门口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威海市东诚渔具有限公司鱼竿生产项目环评手续及防治要求。
我局于2024年2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环翠)字〔2023〕第37号)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听告(环翠)字〔2023〕第37号)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3〕第37-2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3〕第37-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未公开(裁量等级3);2、固体废物类别:危险废物(有危险废物暂存库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为证,裁量等级5)”,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零陆拾贰元整(¥6406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