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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3-06 10:0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荣成)字〔2024〕第2号
荣成市广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82MA3UGJE08B
法定代表人:刘翠娜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邹泰南街18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3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工人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刷树脂作业产生有机废气,因废气治理设施中的部分活性炭破损,造成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
2.证据材料:2024年3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汽车、房车配件制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表;(2)该项目产污环节中涂刷树脂产生有机废气。
3.证据材料:2024年3月5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及提取的《关于荣成市广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广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4.证据材料:2024年3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执法人员发现废气治理设施部分活性炭破损后,你单位当日对破损活性炭进行更换,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
5.证据材料: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所配套催化燃烧有机废气治理处理设施中破损的活性炭更换,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