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责改(临港)字〔2024〕第3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3-06 09:2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临港)字〔2024〕第3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顺牧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李日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371000MA3WATE8XN                  

地址: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蔄兴路-99-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3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材料

1.证据材料:2024年3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液体粪污三级沉淀池北侧一角出现溢流点,养殖粪污经该点位溢流而出,未及时收集。

2.证据材料:2024年3月5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顺牧畜禽养殖场,证明对象: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将溢流点进行封堵,并及时收集溢出粪污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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