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责改(荣成)字〔2024〕第10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4-16 09:3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荣成)字〔2024〕第10

 

威海海贝土壤改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82321750283U                  

法定代表人:李震

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地宝圈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4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易产生扬尘的已破碎牡蛎壳在厂界内车间外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4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拍摄时间918分和925分),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厂界内4号车间东侧、北侧和5号车间东侧、南侧外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已破碎牡蛎壳,未采取密闭措施。

2.证据材料:20244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拍摄时间918分)及威海海贝土壤改良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总平面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和威海海贝土壤改良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根据你单位厂区总平面图计算,4号车间东侧、北侧和5号车间东侧、南侧,整体露天堆放占地面积500㎡以上

3.证据材料:2024416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拍摄时间922分)日及提取的《关于威海海贝土壤改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和威海海贝土壤改良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4. 证据材料:2024416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拍摄时间920分)日,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根据你单位该项目环评报告表要求,易产生扬尘的已破碎牡蛎壳应在密闭空间内存放。

5. 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近两年违法次数1次。

6.证据材料: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将你单位易产生扬尘的已破碎牡蛎壳转移到密闭原料棚或密闭车间内,对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