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责改(南海)字〔2024〕第3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4-16 09:0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南海)字〔2024〕第3

威海合利达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76MA3RPE5Q69

法定代表人:蔡宁

地址:南海新区环海路西、现代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4年4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部分原料粉煤灰存放在原料库内,部分原料粉煤灰露天存放,露天存放部分现场未采取任何遮盖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 证据材料:2024年4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3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南海新区分局,证明对象:你公司部分原料粉煤灰存放在原料库内,部分原料粉煤灰露天存放,露天存放部分现场未采取任何遮盖措施。

2. 证据材料:2024年4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南海新区分局,证明对象:你公司环评文件描述项目行业类别为其他建筑材料制造,物料需要密闭储存不得露天堆放。

3.证据材料:2024年4月16日提取的《规模证明、人员名单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合利达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公司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4.证据材料: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南海新区分局,证明对象:你公司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5.证据材料:提取的入库单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合利达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公司于2022年8月开始露天存放粉煤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2024年5月16日前完成整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杨志平

联系电话:6078666

联系地址:威海南海新区政务中心西商务中心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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