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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4-22 08:3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荣成)字〔2024〕第5号
荣成市人和威旺水产品加工厂(经营者:王红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371082MA3RLNR49L
经营者:王红军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人和镇槎山路5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自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后至检查时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3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2)证明违法行为12个月以上。
2.证据材料:2024年3月19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人和威旺水产品加工厂。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你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3.证据材料:2024年3月19日提供的企业经营者身份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人和威旺水产品加工厂。证明对象:你单位被调查人王红军的经营者身份。
4.证据材料:2024年3月19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表》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人和威旺水产品加工厂。证明对象: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产生了污泥,污泥年生产量为2吨。
5.证据材料:2024年3月19日提供的《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证明污泥属于固体废物。
6.证据材料:2024年3月16日制作的请示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人和威旺水产品加工厂。证明对象:证明配合调查情况为提前报备,主动配合调查。
7.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将书面情况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