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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4-22 08:3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荣成)字〔2024〕第7号
张忠权:
公民身份号码:412725************
地址: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路家庄村3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位于荣成市人和镇寨前村的机修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从事矿区专业机械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机械过程中产生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你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在临时露天危废贮存点,该贮存点未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3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1)违法事实为贮存场所未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2)违法行为不满3个月;(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
2.证据材料:2024年3月29日提供的张忠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张忠权。证明对象:被调查人张忠权的自然人身份。
3.证据材料:2024年3月29日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机修产生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
4.证据材料:2024年3月29日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点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5.证据材料:荣成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建设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并将书面情况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