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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4-22 09:2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荣成)字〔2024〕第9号
荣成益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82MAC5X48C3L
法定代表人:常红倩
地址:荣成市寻山街道墩西张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铺设的位于阪和恒源桥下的污水管道破损,污水直接流入张家村河内,情节严重,你单位启动应急方案但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4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铺设的位于阪和恒源桥下的污水管道破损,污水直接流入张家村河内,情节严重,你单位启动应急方案但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证据材料:2024年4月22日出具的张家村河河水《监测报告》1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对象:你单位污水流入河道内造成了部分水体污染。
3.证据材料:2024年4月19日提取的荣成益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度税收报表、2023年度员工社保缴纳材料,提供(作出)单位:荣成益源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4.证据材料:2024年4月19日提取的荣成益源食品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材料1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益源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污染事故等级为一般环境突发事件。
5.证据材料: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破损管道进行封堵,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