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环翠)字〔2024〕第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4-03 10:2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字〔20241

 

环翠区聚久木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371002MA3DR1XG5F                

经营者苏亮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江疃村委东山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1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证据材料:20241月4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年产2000套木门生产项目环评手续及污染防治要求;你单位行政处罚记录;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喷漆车间密闭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3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环翠)字〔2024〕第1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听告(环翠)字〔2024〕第1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4〕第1-2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4〕第1-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违法事实: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3);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发现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562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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