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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4-03 10:4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威环强决(高区)〔2024〕第1号
当事人 |
名称: 周庆 营业执照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住址: 威海市高区初村镇三观山路威海恒鑫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南、三观山公墓东 邮政编码: 264200 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 周庆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 ||||||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 : 经查,当事人于2024 年 4 月 2 日 将大量沾染黑色残渣的金属丝和编织袋盛装的黑色残渣与土壤直接接触,无防雨、防风、防渗处置 ,违反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6项 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24 年4 月 2日起至 2024 年5 月1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
设施 、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
黑色残渣 | 9240kg | 孙江波 | 威海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沾染黑色残渣的金属丝 | 2780kg | 孙江波 | 威海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
告知事项 | 1. 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 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4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