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经区)字〔2024〕第4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14 15:1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环罚(经区)字2024〕第4

 

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UJACN5A

负责人:于海华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南路东、乳山路北,物流院内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3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20243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在进行焊接过程中两台设备未使用焊烟收集设备。

    2.证据材料:2024321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王国君就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

    3.证据材料20243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立即整改。

    4.证据材料:你单位企业规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四川丰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证明对象:授权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企业的规模证明。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污染防治类”第39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为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5);废气类别为焊烟产生的废气,因没有环评文件支撑且没有焊烟的相关技术规范,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最低的处罚裁量因子(裁量等级1);该项目根据环评名录金属制品业335无需办理项目环评文件,故舍弃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因子。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已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两年内受到过1次(含本次)行政处罚(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元整(¥ 33500.00),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该企业发现作业时未开启焊烟收集设备后立即改正并启动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焊烟收集设备已正常开启,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减少30%罚款金额,即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伍拾元整(¥ 234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