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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14 21:1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环翠)字〔2024〕第2号
威海旭昌喷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02754495687L
法定代表人:刘新旭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小城村(村东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3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你单位静电喷涂项目烘烤工序正常生产,车间密闭,配套安装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部分缺失且堵塞。
2.证据材料:2024年3月9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单位静电喷涂项目烘烤工序正常生产,车间密闭,配套安装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部分缺失且堵塞。
3.证据材料:2024年3月9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单位环评中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