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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20 09:3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海贝土壤改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321750283U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地宝圈村
2024年4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将易产生扬尘的已破碎牡蛎壳在厂界内车间外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4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拍摄时间9时18分和9时25分),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厂界内4号车间东侧、北侧和5号车间东侧、南侧外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已破碎牡蛎壳,未采取密闭措施。
2.证据材料:2024年4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拍摄时间9时18分)及威海海贝土壤改良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总平面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和威海海贝土壤改良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根据你单位厂区总平面图计算,4号车间东侧、北侧和5号车间东侧、南侧,整体露天堆放占地面积500㎡以上。
3.证据材料:2024年4月16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拍摄时间9时22分)日及提取的《关于威海海贝土壤改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和威海海贝土壤改良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4.证据材料:2024年4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拍摄时间9时20分)日,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根据你单位该项目环评报告表要求,易产生扬尘的已破碎牡蛎壳应在密闭空间内存放。
5.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近两年违法次数1次。
6.证据材料: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7. 证据材料:2024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拍摄时间9时35分)日,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间内已将车间外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破碎牡蛎壳转移到密闭车间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4]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1.违法事实为将易产生扬尘的已破碎牡蛎壳在厂界内车间外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裁量等级5);2.整体露天堆放占地面积500㎡以上(裁量等级5);③项目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补救措施:你单位已将易产生扬尘的已破碎牡蛎壳转入密闭的车间内,减轻了扬尘污染,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