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文登)〔2024〕3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20 09:4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文登20243

 

当事人名称:文登爱慧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696874864Y

住址:文登市米山镇北郑格村

2024年3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3月8日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烟气林格曼黑度2级,颗粒物实测浓度42.4mg/m³,折算浓度78.3mg/m³,不符合DB37/2374-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3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1)你单位所处位置;(2)检查当日现场情况:现场正常生产,生物质锅炉烟囱有黑色烟气飘出;(3)委托检测情况。

2.证据材料:20243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山东天弘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检测情况。

3.证据材料:20243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1)你单位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2)生物质锅炉环评审批及废气处理设施安装情况。

4.证据材料:检测报告(编号:H2403453),作出单位:山东天弘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烟气林格曼黑度2级,颗粒物实测浓度42.4mg/m³,折算浓度78.3mg/m³,不符合DB37/2374-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

5.证据材料:检测报告(编号:H2403453)及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复印件、烟气黑度测量原始记录表复印件、环境空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复印件、自动跟踪采样烟尘浓度测量原始记录表复印件、总悬浮颗粒物测定原始记录表复印件,作出单位:山东天弘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烟气林格曼黑度2级(标准限值1级),颗粒物实测浓度42.4mg/m³,折算浓度78.3mg/m³,(标准限值20mg/m³),不符合DB37/2374-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

6.证据材料:取样人员上岗证明,提供单位:山东天弘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取样人员资质。

7.证据材料:20243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已更换新的除尘设施和喷淋塔。

8.证据材料:202437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崔霖身份证复印件、孙建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提供单位:文登爱慧饲料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你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崔霖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人孙建俊身份信息。

9.证据材料: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凭单,提供单位:文登爱慧饲料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企业职工人数55人,属小型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5 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文登20243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综合考虑根据山东天弘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403453)结果显示,该企业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裁量等级3);小时烟气流量1千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2);该公司生物质锅炉产生的污染物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超标因子数量2个(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时期(裁量等级1)。

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改正态度:该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换了废气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该公司更换了废气处理设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经查阅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该企业两内含本次处罚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陆万柒仟伍元整(¥1675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