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经区)〔2024〕2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22 09:5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经区)〔20242

 

当事人名称/姓名: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忠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000731698246X

地址/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5号

2024年3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3月11日超过水污染物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日均值超标0.02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3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证明对象: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的位置、生产情况、2024年3月11日的排水情况。

2.证据材料:2024年3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证明对象: 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的位置、生产情况、企业情况及经营范围、2024年3月11日的排水情况及超标原因。

3.证据材料:2024年3月18日提取的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3月11日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数值,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对象: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3月11日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日均值超标0.02倍。         

4.证据材料:2024年3月18日提取的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提供单位: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宋修军具有合法的接受调查的身份资格。 

5.证据材料:2024年3月18日提取的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处罚情况。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证明对象:威海日都食品有限公司在2023年度受过两次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经区)〔2024〕2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排污超标情况为超标不足0.5倍(裁量等级1);水日排放量为19吨(裁量等级2);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排放去向为污水集中处理厂(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3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 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