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2024〕9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28 09:2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49

 

当事人名称:荣成益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红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C5X48C3L

地址:荣成市寻山街道墩西张家村

2024419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单位铺设的位于阪和恒源桥下的污水管道破损,污水直接流入张家村河内,情节严重,你单位启动应急方案但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4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单位铺设的位于阪和恒源桥下的污水管道破损,污水直接流入张家村河内,情节严重,你单位启动应急方案但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证据材料:2024422出具的张家村河河水监测报告1,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对象:单位污水流入河道内造成了部分水体污染。

3.证据材料:2024419提取的荣成益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度税收报表、2023年度员工社保缴纳材料,提供(作出)单位:荣成益源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4.证据材料:2024419提取的荣成益源食品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材料1,提供(作出)单位:荣成益源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单位污染事故等级为一般环境突发事件。

5.证据材料: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

6.证据材料:20244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于422日对破损污水管道进行维修,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5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4]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24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1.违法事实为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启动了应急方案,但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水流入河道内造成了部分水体污染(裁量等级3);2.污染事故等级为一般环境突发事件(裁量等级1);3.事故水体为荣成市寻山街道墩西张家村内河流,该河流无水环境功能区划,不采用该裁量因素”,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为企业于2024422日对污水管道进行维修,在规定期限内对污水管道进行维修(裁量等级-1);2.因无法证明企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补救措施的裁量因子不予选择;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该企业行业名称为工业,从业人数为6名,2023年营业收入为40万元,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2375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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