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2024〕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29 08:2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荣成)20241

 

当事人名称/姓名:荣成市中泰海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公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65939596W

地址/住址:荣成市人和镇山西头村

2024311日,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为排污登记管理单位,填报的排污登记信息和实际情况不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3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表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未规范填报部分排污信息;(2)违法行为12个月以上;(3)你单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4)你单位行业类别为工业。

2.证据材料:2024311日提取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中泰海藻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3.证据材料:2024311日提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提供(作出)单位:殷相平。证明对象:你单位被调查人殷相平的身份。

4.证据材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中泰海藻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规模为微型企业。

5.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6.证据材料:2024313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410日提取的重新填报的排污登记表。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单位的整改态度为超过整改期限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20245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荣成)字〔2024〕第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2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1.违法事实为未规范填报部分排污信息(裁量等级为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为超过整改期限完成整改(裁量等级为12.因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不涉及对环境的实际影响,补救措施的裁量因子不予以采用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单位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柒佰陆拾伍元整(¥9765.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