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环翠)字〔2024〕第2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29 21:0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字〔20242

 

威海旭昌喷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02754495687L

法定代表人:刘新旭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小城村(村东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3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3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你单位静电喷涂项目烘烤工序正常生产,车间密闭,配套安装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部分缺失且堵塞。

2.证据材料:2024年3月9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单位静电喷涂项目烘烤工序正常生产,车间密闭,配套安装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部分缺失且堵塞。3.证据材料:2024年3月9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单位环评中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45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环翠)字〔2024〕第2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4〕第2-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规定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3)2. 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 ”。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为发现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3.全过程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562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