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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30 09:2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环罚(临港)字〔2024〕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顺牧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李日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3WATE8XN
地址/住址: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蔄兴路-99-1号
2024年3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液体粪污三级沉淀池北侧一角出现溢流点,养殖粪污经该点位溢流而出,未及时收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3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液体粪污三级沉淀池北侧一角出现溢流点,养殖粪污经该点位溢流而出,未及时收集;你单位于检查当天立即改正,对溢流点进行了封堵;你单位于检查当天采取了补救措施,降低沉淀池液位,减轻环境影响;你单位母猪养殖规模年出栏量折算为4680头。
2.证据材料:2024年3月5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顺牧畜禽养殖场,证明对象: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
3.证据材料:2024年3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2次;你单位养殖场所在区域为非禁养区。
4.证据材料:2024年4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单位: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顺牧畜禽养殖场,证明对象:你单位三级沉淀池粪污溢流时间为3月3日至5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临港)〔2024〕3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1.养殖规模:母猪存栏量936头,年出栏量折算为4680头(裁量等级5);2. 建设地点:根据《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2-2026)》,你单位处于非禁养区(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月3日外溢,3月5日发现,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1)”,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补救措施:对三级沉淀池液体粪污进行抽取,降低液位,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企业规模: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2次(裁量等级0)。 ”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