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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30 21:1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环翠)字〔2024〕第4号
威海市瀚玉化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0216673045XR
法定代表人:林威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曲和路-666-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像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5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新建天然气锅炉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违法事实。
2.证据材料:2024年5月20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新建天然气锅炉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行政处罚记录;你单位从业人员及年营业额证明;你单位天然气锅炉相关材料;你单位购买天然气锅炉发票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