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字〔2024〕第5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07 08:3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字2024〕第5

 

荣成市人和威旺水产品加工厂(经营者:王红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371082MA3RLNR49L

经营者:王红军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人和镇槎山路521

邮政编码:264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43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自20209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后至检查时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20243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2)证明违法行为12个月以上。

2.证据材料:2024319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人和威旺水产品加工厂。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你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3.证据材料:2024319日提供的企业经营者身份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人和威旺水产品加工厂。证明对象:你单位被调查人王红军的经营者身份。

4.证据材料:2024319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表》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人和威旺水产品加工厂。证明对象: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产生了污泥,污泥年生产量为2吨。

5.证据材料:2024319日提供的《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证明污泥属于固体废物。

6.证据材料:2024316日制作的请示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人和威旺水产品加工厂。证明对象:证明配合调查情况为提前报备,主动配合调查。

7.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我局于2024422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荣成)字〔2024〕第5号)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听告(荣成)字〔2024〕第5号)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荣成)〔2024〕第5-2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荣成)〔2024〕第5-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8项的规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为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裁量等级为3);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因正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不予以采用;2.因正在责令整改期限内,补救措施的裁量因子不予以采用;3.配合调查情况为提前报备,主动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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