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字〔2024〕第7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07 08:3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字2024〕第7

 

当事人名称:张忠权

身份证号码412725************

地址: 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路家庄39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329日对你位于荣成市人和镇寨前村的机修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机修点从事矿区专业机械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机械过程中产生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你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在临时露天危废贮存点,该贮存点未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20243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1)违法事实为贮存场所未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2)违法行为不满3个月;(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

2.证据材料:2024329日提供的张忠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张忠权。证明对象:被调查人张忠权的自然人身份。

3.证据材料:2024329日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机修产生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

4.证据材料:2024329日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点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5.证据材料:荣成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我局于2024422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荣成)字〔2024〕第7号)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字〔2024〕第7号)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荣成)〔2024〕第7-2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荣成)〔2024〕第7-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项之规定,你“1.违法事实为危废贮存场所未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5);2.因无合适的称重工具,无法确定危废数量,混合物数量裁量因子不予以采用;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1.因正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不予以采用;2.因正在责令整改期限内,补救措施的裁量因子不予以采用;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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